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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25号),设立吉林省粮食局,为省政府直属机构。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对全省粮食(含食用油,下同)战略性问题的研究,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完善粮食储备体系,健全粮食监测预警体系和应急机制,加强对粮食购销和省级储备粮管理的指导协调,提高全省粮食供应的保障能力。
二、主要职责
(一)研究提出全省粮食调控、总量平衡以及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进出口总量计划和收储、动用省级储备粮的意见;拟订全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发展战略的意见;起草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全省粮食监测预警和应急任务。负责全省粮食流通调控的具体工作;研究提出全省粮食*收购价原则的建议;指导协调*收购价粮食等政策性粮食购销和粮食产销合作;负责市县军供站网点布局和资格审核认定,保证省内的军粮供应。
(三)贯彻执行国家粮食流通和储备粮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订地方粮食流通和省级储备粮管理的具体政策和制度并监督执行;制定全省粮食流通、粮食库存监督检查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对粮食收购、储存环节的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进行监督检查。
(四)负责全省粮食流通的行业管理;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政策,拟订有关地方标准;指导粮食收购市场准入标准的制定并组织实施;指导粮食流通的科技进步、技术改造和新技术推广;会同有关部门推动粮食质量标准化工作;制定粮食储存、运输的技术规范并监督执行;组织开展粮食流通领域有关交流与合作;负责全省粮食流通、加工的统计工作。
(五)承担地方储备粮行政管理责任。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地方储备粮的规模、总体布局和收购、销售、进出口总量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地方储备粮轮换计划并监督实施;监督检查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制定地方储备粮管理的技术规范并监督执行。
(六)拟订全省粮食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编制全省粮食流通、仓储、加工设施建设规划;研究提出有关粮食流通设施省级投资项目的安排意见和建议。
(七)承担全省盐务行政管理责任。监督和组织实施食盐专营法规;承担全省盐政市场管理工作;保障省内居民食用合格碘盐的供应。
(八)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粮食局设1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综合性材料、宣传、信息、督查、安全保密、信访等机关政务、事务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
(二)人事处。
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劳动工资和机构编制管理等工作;指导粮食行业教育培训工作。
(三)法规处(行政审批办公室)。
贯彻国家粮食流通和储备粮以及盐务管理的法律、法规,研究提出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政务公开、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粮食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粮食管理方面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的勘查、论证、审核等相关工作;负责有关行政许可证的发放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管理;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负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由粮食部门承担的其他行政审批事项。
(四)监督检查处。
拟订全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省级储备粮计划、数量、质量和技术规范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组织指导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的监督检查;承担全省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监管全省粮食流通市场。
(五)调控处。
研究提出全省粮食调控、总量平衡以及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进出口总量计划和收储、动用省级储备粮的建议;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省级储备粮规模、总体布局和收购、销售、进出口总量计划;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省级储备粮轮换计划并督促实施;承担粮食监测预警和应急有关工作;组织协调*收购价粮食等政策性粮食购销和粮食产销合作;拟订粮食经营者*和*粮食库存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粮食流通统计汇审汇编工作。
(六)财务处。
指导监督粮食企业贯彻实施会计制度和财政、金融、税收政策;规范粮食企业财务会计管理;汇总国有粮食企业财务报表,监测粮食行业经济运行;协助有关部门管理粮食收购资金;指导监督直属单位财务、审计工作,监管直属单位国有资产;指导粮食企业内部审计。
(七)仓储处(基建项目管理办公室)。
组织实施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承担粮食、盐业仓储管理和安全储存工作,检查和指导粮食、盐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省级储备粮的代储资格认定工作;组织储粮先进技术的研究和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指导农户科学储粮;负责粮食仓储设施和基建投资统计。
(八)科技产业处。
指导和推动粮食产业化及粮食科技进步工作;指导各地整合资源;负责粮油加工业行业管理及相关统计;负责粮食企业技术交流与合作;承担粮食行业科技管理、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和新技术推广工作。
(九)市场流通处。
拟订全省粮食市场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粮食批发市场建设;推进农村粮油集贸市场建设;监测分析大中城市成品粮价运行情况;指导粮食经济人队伍建设。
(十)老干部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粮食局机关行政编制为51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处级领导职数18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6名。
五、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